尊敬的网友你好!本条是关于防震减灾工作方针的规定。本条确立了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循的总的原则。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对地震工作给予了极大重视和支持,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国家的不同战略方针,阶段行性地调整地震工作的方针。“以预防为主”的思想,是1966年邢台地震后首先由周恩来总理倡导的,1972年正式确立为地震工作方针。随着历史时期的变迁,地震工作方针的表述有所不同,但以预防为主的核心思想却从未改变。历次大地震的教训也表明:一次大地震的发生可以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做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坚决地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认真做好震前的防御工作。但地震是一种自然现象,人类不可能控制地震,地震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做好震前防御工作的同时,还必须实施有效的救助。震后救灾与重建是防震减灾的四个环节之一,这表明,救灾活动对于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历次地震的救灾实践表明:救助工作不仅对挽救灾区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灾区生活的恢复和安定以及对灾区的社会恢复与重建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在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必须强调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因此,本条所确立的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济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既突出了预防工作是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从事防震减灾工作所必须关注的工作重点,同时又强调了防御与救助两个方面的工作必须相互结合,才能收到减轻地震灾害的效果。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