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如符合办理条件请到属地民宗局办理。未尽事宜,可致电四平市民委办公室电话:0434—3263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