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宗教条例》第三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指不定期、不经常举行的宗教类活动,包括放生活动),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活动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根据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二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的若干意见》,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根据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农业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要求宗教团体放生时必须遵守国家《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在开展活动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放生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用于放生的生物苗种,应当有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并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以及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放生区域、物种、规模、时间等,用于放生的亲体、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以及其它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进行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