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铁东区“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的规定,恢复被调减的待遇
网友:罗守智
2020-05-18
市人社局: 从贵处12333回复告知:“您的问题请与社保局沟通协调”因此今日与贵处去函,请贵处针对本人的投诉给予沟通协调: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冒用:四东监联发【2014】1号和吉人社办字【2016】7号(简称“两文件”)。谎称依其规定,于2019年4月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进行现有待遇调减。 多次向铁东区政府咨询“两文件”中哪条哪款作出对养老保险改革前已退休人员现有待遇调减的规定?并声明:能提供,立停上访,至今未答。 对养老保险改革前已退休人员,进行现有待遇的调减违反了《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一条(四):“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的规定。 因此诉求铁东区认真执行(国发〔2015〕2号)第一条(四)的国家规定:“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被调减的待遇给予恢复。 诉求人:2004年退休教师罗守智20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