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平仲裁委员会(2025)四仲网字第7190号裁决书异议
网友:杨逍
2025-12-23
尊敬的领导:
本人和申请人丽水达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可能存在借款纠纷,但本人和申请人丽水达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对方也未能提供原始借款协议依据, 也未签订补充协议,但四平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丽水达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提供的虚假补充协议约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符合立案条件,导致本人被异地的仲裁机构仲裁,微信账户被执行局冻结,本人认为四平仲裁委员会不具有该案的管辖权,存在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基本权利,现对四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 四仲网字 第7190号效力存在异议,还盼领导能帮助撤销仲裁。
诉求人:杨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