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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市司法局
    2026-09-24
    四平仲裁委员会撤回决定书(2026)四仲字第X000502号已准许惠州市翼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对被申请人曲彦蓉的仲裁相关申请。 
  • 网友留言
    申请撤销案号为(2026)四仲字第X000502号管辖权异议
    网友:曲彦蓉
    2026-09-24
    惠州市翼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第三方债权公司,本人未收到合法债权转让通知。
    一、本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双方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二、被申请人据以主张管辖权的"补充协议"系伪造,申请人从未签订过任何补充协议。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补充协议"并非本人签署,属虚假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予撤销。
    三、仲裁委依据伪造补充协议确定管辖权并立案,违反法定程序。四平仲裁委员会在双方并无真实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径行确定管辖权,违反仲裁受理须以仲裁协议为前提的规定。
    四、本人从未收到任何仲裁通知、申请书副本、组庭通知及开庭通知,未能行使答辩权与举证权,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仲裁法》及仲裁规则,仲裁委应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在完全缺席情况下被作出裁决,剥夺了知情权和辩论权,属《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五、本人至今未收到四平仲裁委员会(2026)四仲字第X000502号裁决书,对该裁决内容毫不知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综上,涉案裁决缺乏有效仲裁协议基础、依据伪造证据、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申请撤销仲裁,望依法查明,维护司法公正。现对四平仲裁委员会案号为(2026)四仲字第X000502号的效力存在异议,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四平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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