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解答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不再登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我局对上述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建议您通过不予立案复议、复核以及立案监督程序,依法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