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投诉的内容,交由伊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为您受理。经伊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结果如下:增值服务费为合理收费,业主可自愿选择缴纳,且反映人已与物业签定合同,同意缴纳增值服务费。执法人员检查物业公司,经物业叙述,反映人向物业发函,单方面解除增值服务合同,已构成违约行为,不排除向反映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能。
现物业已停止向反映人收取任何费用,反映人不认可,要求物业收取物业费,但不能收取增值服务费,物业公司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不能全额缴纳,应暂停收费,或行法律途径。
以上反映人投诉内容,增值服务费为合理收费,已签订增值服务合同,为民事行为。
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合法合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不再是前期物业,可与业委会自行商议物业服务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