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贵单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友:颜丙瑞
2026-02-09
我妻子于2026年02月05日在抖音购买双亿超市500元代金券,并于次日中午11点02分在铁西区双亿超市红宇店核销了该笔订单,超市为我妻子提供了一张面值500元购物卡且并未在提供卡时说明该卡的一些注意事项。事后,将该购物卡不慎遗失。
发现购物卡遗失后,我立即联系超市方,向其出示了完整的购买记录(如抖音订单、付款记录等),并要求其为我补办购物卡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救济。然而,超市工作人员以“购物卡为不记名卡,遗失后概不负责,不能补办”的内部规定为由,明确拒绝了我的请求。
我认为,我妻子和超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购物卡买卖合同关系。我妻子已履行了支付购卡款的义务,超市则应确保她能够安全、有效地使用卡内余额。虽然购物卡本身为不记名物理载体,但其代表的500元价值是我们向超市预付的款项,其所有权归属于我们。超市作为发卡方,对卡内资金负有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责任。超市单方面制定的“遗失不补”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在其预付资金因非自身消费原因而面临损失时的基本救济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该规定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我们的诉求合理合法。超市拒绝为我们补卡的行为,侵害了我们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我们的500元预付资金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向单位提起诉求,请求贵单位查明事实,依法维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