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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市住建局
    2023-04-05
    您好,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 网友留言
    投诉物业乱收费
    网友:魏星
    2023-04-03
        本人东方明珠小区业主,2020年自别的房主个人手中购买地下车位一个,购买前致电物业查询车位物业管理费事宜,物业答复何时启用何时缴纳自启用开始的费用,当前未启用无需缴纳,遂购买。2023年3月到物业申请启用车位,物业告知需到售楼处开具交房确认书,经到售楼处询问,需缴纳自车位购买以来每年的物业费用(该车位上任房主于2019年自售楼处购买,即需补交2019年至今的费用),与物业沟通无果。经了解,在此期间物业公司曾有更换,但物业变更不应侵害业主权益,本人诉求按照之前的物业口径(即自启用时缴费)进缴纳车位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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