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接到梨树县政府网站《县长信箱》督办单流水号:20210127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该项工作。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相关条款规定,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才能从事药品生产配制中药制剂工作。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而擅自生产中药饮片、中药粉、中药丸等中药制剂属未经许可生产配制,按照假药查处。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