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赵某某自愿将自家位于屯北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地用于造林,面积达30亩。2005年5月7日,赵某某与林海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梨树县退耕还林合同(合同编号J02263xx),按照1:1的比例配套进入国家退耕还林项目,享受15亩国家退耕还林待遇。
2021年4月,赵某某的三子赵某春申请采伐赵某某退耕还林的树木,梨树县林业局进行了设计审批。
根据设计审批规定,赵某某和赵某春应于2022年春季完成采伐迹地的还林工作。然而,梨树县林业局和林海镇人民政府多次告知并督促赵某某,赵某春还林,但未能取得成效。
目前,梨树县自然资源局与梨树县林业局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发[2023]5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共同将赵某某的退耕还林地块认定为林业用地。据此认定,该地块已纳入林业用地管理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及《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核查,赵某某于2005年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合同编号J02263xx)仍具法律效力,且其未履行2022年春季采伐迹地还林义务。我镇会同梨树县林业局,梨树县自然资源局多次现场勘查,确认地块现状为未恢复林地状态,不符合退林还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