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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5-12-12
    2003年,赵某某自愿将自家位于屯北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地用于造林,面积达30亩。2005年5月7日,赵某某与林海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梨树县退耕还林合同(合同编号J02263xx),按照1:1的比例配套进入国家退耕还林项目,享受15亩国家退耕还林待遇。
    2021年4月,赵某某的三子赵某春申请采伐赵某某退耕还林的树木,梨树县林业局进行了设计审批。
    根据设计审批规定,赵某某和赵某春应于2022年春季完成采伐迹地的还林工作。然而,梨树县林业局和林海镇人民政府多次告知并督促赵某某,赵某春还林,但未能取得成效。
    目前,梨树县自然资源局与梨树县林业局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发[2023]5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共同将赵某某的退耕还林地块认定为林业用地。据此认定,该地块已纳入林业用地管理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及《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核查,赵某某于2005年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合同编号J02263xx)仍具法律效力,且其未履行2022年春季采伐迹地还林义务。我镇会同梨树县林业局,梨树县自然资源局多次现场勘查,确认地块现状为未恢复林地状态,不符合退林还耕条件。
  • 网友留言
    恳请依法依规复耕
    网友:洪岩
    2025-12-09
    我是群众洪某,代父亲赵某某提交核心诉求。父亲合法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NO.D220322xxxx645),涉案地块代码220322xxxx000600127,面积27.82亩,土地用途登记为“基本农田”,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该地块于2005年5月7日与林海镇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纳入第一轮退耕还林范围。但签订合同时,相关工作人员未告知“基本农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的法定规定,且地块无国务院审批文件、不属于生态保护特殊情形,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第十六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属于违规纳入。
     
    此后,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交复耕申请,但相关部门始终推诿扯皮,以“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为由拒绝纠正错误,复耕事宜迟迟未推进。更为恶劣的是,我们的合法维权行为竟遭到错误刑事立案,目前案件已进入检察院起诉阶段,严重扰乱家庭正常生活,让我们陷入投诉无门。
     
    依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明确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涉案地块符合依法复耕条件。现恳请县政府高度重视,督促相关部门:1. 核实地块违规纳入退耕还林的事实;2. 立即撤销对我们的错误刑事立案,停止追责程序;3. 协助办理复耕相关手续,恢复基本农田种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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