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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5-12-18
    2003年,赵某某自愿将自家位于屯北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地用于造林,面积达30亩。2005年5月7日,赵某某与林海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梨树县退耕还林合同(合同编号J02263xx),按照1:1的比例配套进入国家退耕还林项目,享受15亩国家退耕还林待遇。
    2021年4月,赵某某的三子赵某春申请采伐赵某某退耕还林的树木,梨树县林业局进行了设计审批。
    根据设计审批规定,赵某某和赵某春应于2022年春季完成采伐迹地的还林工作。然而,梨树县林业局和林海镇人民政府多次告知并督促赵某某,赵某春还林,但未能取得成效。
    目前,梨树县自然资源局与梨树县林业局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发[2023]5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共同将赵某某的退耕还林地块认定为林业用地。据此认定,该地块已纳入林业用地管理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及《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核查,赵某某于2005年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合同编号J02263xx)仍具法律效力,且其未履行2022年春季采伐迹地还林义务。我镇会同梨树县林业局,梨树县自然资源局多次现场勘查,确认地块现状为未恢复林地状态,不符合退林还耕条件。因此,您要求解除合同并恢复种植条件的诉求无法支持。关于"林业用地"认定及刑事立案等问题均由林业局,公安局等行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非林海镇政府权力职责范围内。
  • 网友留言
    对于本人2025年12月09日在本平台留言后收到的回复内容进行回复
    网友:洪岩
    2025-12-15
    梨树县政府留言追评(代父亲赵某某)
     针对贵府此前提及“县自然资源局与林业局依53号文将地块认定为林业用地”的回复,结合本人维权及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11月20日出具的《关于林海镇双山村地块管理情况的说明》正式回函,现提出核心异议:
    1. 本人就联合林地认定向自然资源局复议后,该局于2025年11月20日出具回函及说明,明确了地块核查结论。
    2. 自然资源局称2024年7月24日对林业局的“按林地管理”回函,仅为内部信息共享,不具对外法律效力,故“林业用地”认定并非法定确权结果,不能作为处置地块或刑事追责依据。
    3. 该局确认地块为旱地、未划入耕地保护红线,却未举证存在“毁林开垦”行为,套用53号文属法律适用错误;且林地管理的联合图斑确认程序尚未完成,单方认定于法无据。
    4. 地块旱地属性与承包证登记的“基本农田”一致,耕地性质未依法变更,2005年基本农田违规退耕还林合同自始无效。
    综上,贵府回复依据的“林业用地”认定缺乏合法支撑,恳请重新核查事实,督促纠正错误认定、撤销对父亲及家人的刑事立案,并依法协助办理复耕,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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