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9日11时许,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梨树县梨喇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车辆右前部与同方向前方由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后部发生碰撞,后蒋某驾驶小型轿车驶入对向道路,与相对方向由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离开现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蒋某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已按规定程序时限内到四平市交警支队提起复核审请。案件正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根据<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明确说明,交通事故责任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