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留言反映的问题,市银保监局责成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查处理,答复如下: 一、经调查,反映人崔某在2013年5月10日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9,000元整,贷款期限一年,于2014年5月8日到期,经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归还。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其信用拉黑,符合情理。 二、现反映人要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抵押物后,通过房屋动迁的拆迁款来归还贷款。此要求违反了该联社抽取抵押物需先结清贷款本息,再抽取抵押物的规定。因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反映人的此项要求不应允。 三、关于反映人提出的此笔贷款是否涉及抵押物的问题。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可,约束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 四、经电话联系反映人,其借款至今约七年,期间一直没有还款,可以说还款意愿较低。现在其用来抵押的房屋可能会被动迁,会得到一笔动迁款项,其不想通过正常的还款程序拿回抵押物,而是想通过先抽取抵押物再进行还款,已经严重违反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相关规定。 因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提出的先抽取抵押物,待拆迁部门发放的动迁款下来后再归还贷款的要求,不予以允许。如反映人坚持要求,建议其通过诉讼进行解决争议纠纷。 谢谢您的留言,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