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我向市长说句话
  • 办理动态
  • 答复排行
  • 市长热线
    工作内容 办理情况选登 公开电话情况专报
  • 办理回复
    回复单位:四平市人民政府
    2023-12-04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经伊通县政府责成伊通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2023年11月20 日上午我单位执法人员来到营城子镇营城子街道南侧曹**兽药店进行检查,未检查出举报人所举报的(百毒通灭),并对店内其它兽药和添加剂进行现场检查,均未发现有假劣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经营者的手机进行调查取证,发现经营者在快手平台销售出5单百毒通灭,每单100.00元。随后我单位联系举报人,让其提供证据,把举报人所购买的(百毒通灭)邮寄到我单位作为证据调查,举报人不予配合,不给我单位邮寄“百毒通灭”,单凭曹**手机销售的证据,视为孤证,此案因证据不足,无法继续进行。
            感谢您的留言,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支持。
  • 网友留言
    投诉举报兽药(转办农业农村局)
    网友:王先生
    2023-11-14
    投诉举报兽药(转办农业农村局)
    被投诉举报人: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曹兽医兽药店,地址: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十二街坊(西街)统一信用代码: 92220323MA15TXPC9U。经营人;曹海峰 联系方式:13689745125
    请求诉求事项;.1.恳请你局查明事实,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2,能接受组织调解处理.,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停止销售并下架违法产品。
    事实和理由
    1.2023年11月7日,本人通过快手购物平台在改企业经营的店铺,花费100元购买到该公司销售的“百毒通灭”一套(订单编号:2331100046099094) 
    2.收到产品后发现,产品包装写的是兽药该产品是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却有诊断调节动物疾病的的功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72条第一款定义产品是兽药,须按《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当按照假兽药处理。另外《饲料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对饲料宣传兽药功效和作用。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请你局依法查处。

    此致
    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
    1.产品实物照片,购买凭证
       
  • 发布评论     我要评分     查看评分
吉公网安备 22030202000155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主办 四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承办

吉ICP备11005874号-1 网站标识码 2203000001

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 中文域名: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

四平市人民政府市民服务热线:0434-12345

版权所有:四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联系电话:0434-3266258(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事宜)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网站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