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处理,答复如下:
1.2005年吉林省发改委、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吉发改价格联字〔2005〕1134号),其中第二条规定:“实施供热价格的体制改革,实行两部制热价.对已实行分户改造的城市,可实行两部制热价计算办法,即热价由基本热价和供热热价构成,基本热价由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热传导损失构成,该部分热价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但在执行两部制热价初期最高不宜超过总热价的20%.”这一规定明确了基本热价的构成和收取标准.收取不超过20%的基本热价,目的是维护供热的正常经营管理,避免供热企业亏损导致停止供热,从而保护所有受热居民依法享有受热权.2.2006年按省文件规定,经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委下发了《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四发改价管字〔2006〕187号),通知明确规定在我市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供热热价,对已分户改造的热用户,采暖期不用热的按总热价的20%收取基本热价.3.目前全省各地市都在执行收取不用热户基本热价政策。对于您的意见和建议,我委将第一时间向省发改委汇报,建议对基本热价收取政策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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