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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四平市人民政府
    2024-04-30
            您好!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处理,答复如下:
            1.2005年吉林省发改委、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吉发改价格联字〔2005〕1134号),其中第二条规定:“实施供热价格的体制改革,实行两部制热价.对已实行分户改造的城市,可实行两部制热价计算办法,即热价由基本热价和供热热价构成,基本热价由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热传导损失构成,该部分热价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但在执行两部制热价初期最高不宜超过总热价的20%.”这一规定明确了基本热价的构成和收取标准.收取不超过20%的基本热价,目的是维护供热的正常经营管理,避免供热企业亏损导致停止供热,从而保护所有受热居民依法享有受热权.2.2006年按省文件规定,经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委下发了《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四发改价管字〔2006〕187号),通知明确规定在我市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供热热价,对已分户改造的热用户,采暖期不用热的按总热价的20%收取基本热价.3.目前全省各地市都在执行收取不用热户基本热价政策。对于您的意见和建议,我委将第一时间向省发改委汇报,建议对基本热价收取政策作相应调整.
            感谢您的留言,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支持.
  • 网友留言
    请四平市领导回答老朽的疑问
    网友:范浩
    2024-04-20
    按照2005.07.2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布,2005年10月01日实施的《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请四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开回答下列问题:
    1、 四发改价管字【2011】373号《关于恢复执行“两部制热价”的通知》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2、 四发改价管字【2011】373号《关于恢复执行“两部制热价”的通知》落款日期为2011.10.21如果该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四平市发改委是否履行了每3年清理一次的法定程序?如果履行了法定程序2014/2017/2020/2023年度均应公开清理结果,请公开这些年度清理结果的公开信息。
    3、 自2018年初开始本人曾经数次向四平市发改委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并提起两次行政复议,当年四平市发改委答复四发改价管字【2011】373号《关于恢复执行“两部制热价”的通知》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受《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约束,请回答这个违反价格法,属于强买强卖性质的收费项目还要横行到何年何月?
    4、腐败分子刘*杰主政四平期间你们出笼的这个通知,刘*杰坐牢已经7年了你们还在装聋作哑,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7 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8日精神,看看你们这个通知哪个字符符合这个全国都在执行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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