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收到您的留言,经市卫健委调查,答复结果回复如下:
四平市女职工产假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第7条规定执行: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另外,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第六项规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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