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邵帅,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申诉案件中,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规采信,齐贵双伪造的证据,错误适用法律。
网友:张丛利
2025-03-11
2024年12月30日,邵帅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申诉案件中,隐瞒了法院判决八年,社保局没有依据吉林省政府文件规定,履行法院【2015】梨行初字第33号判决和给贾淑媛造成经济损失760438.81元的事实。故意违规采信,齐贵双伪造的“梨树县检察院已对本案进行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与事实真相不相符的证据。故意不采信,社保局应当依据吉政办发【2006】39号、吉人社联字【2010】42号、吉政办发【2015】37号、吉政发【2015】39号、吉人社函字《2019》94号文件之规定,履行法院判决的证据。错误适用法律,引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第5款,办结《刑事立案监督》申诉案件,引用行政审判监督规则办结行政执行监督申诉案件。且违反《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36条第3、4款、第111条第6款、第125条第2款及【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第4款、第5款第1项第3项第6项、第6款之规定。邵帅其行为,已触犯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7条第1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