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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四平市人民政府
    2025-09-24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1、苏姓工作人员是在组长张警官带领和指派下协助开展事故调查、通知、下发责任认定等工作;
            2、3月份的事故至7月份才下发责任认定,是由于案件一直在侦办中,因为对方车辆不是本地车辆,需要调取视频和该车行车轨迹锁定该车,所以导致侦办时间略长;
            3、事故现场处置要求必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酒精检测,该事故属于事后报警,当事人双方均不是在事故第一现场,无法进行酒精检测;
            4、该起事故是通过细致调查后,经事故大队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属于逃逸事故,并非某个人个人意见,也不存在您猜测的“另有隐情”;
            5、该起事故责任认定所采用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该认定下发后,您已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上级交管部门维持原认定,说明该责任认定无问题;
            6、如您因赔偿问题没得到解决,建议到人民法院诉讼。
            感谢您的留言,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支持。
  • 网友留言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公交认字【2025】第0279号)存在异议
    网友:郭琦
    2025-09-16
    2025年3月26日9时左右,我丈夫将车(吉CXB492)停放在师院果园街师大正门侧边.晚16时30分左右,发现车左后保险杠上有剐蹭痕迹后报警。事故大队接警人苏姓工作人员接警,电话通知我事故大队处理.2025年7月16日,12345热线投诉过后,才找到对方车辆,出具责任认定.收到责任认定后我立即对责任认定的内容提出了异议:1.为什么在发生事故后对方没有及时报警,而是选择弃车离开,是否存在酒驾行为;2.车头撞车一个司机会不知道!不知道为什么停车以后对方数次检查自身车辆?3.事故责任认定中为什么没有提及对方弃车逃逸.4.为什么事故发生后3个月后才出具责任认定,不投诉不处理还是出警人与对方当事人“另有隐情”.时至今日也没得到解答;5.对于事故认定中所应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不认可,适用条例与法律产生冲突所以不认可;在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实施条例,当实施条例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6.望事故大队重视诉求,逐条答疑解惑;7.回复前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解释.要求就是依法追究对方弃车逃逸的责任!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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