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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四平市人民政府
    2026-04-01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经伊通县市监局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26日对被举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该自学室为自助自学室,现场没有该自学室人员在场,通过预留电话联系该自习室,该自学室经营者女儿来到现场,经营者通过电话授权他女儿陪同检查和调查。 我局依法依规进行检查调查,在检查途中全程录像,并保持安静,我局执法人员在前台完成了笔录的相关制作,认真的让当事人阅读笔录内容并签字全场录像。我局执法人员在办理该举报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规的情况。
            感谢您的留言,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支持。
  • 网友留言
    关于拒绝无理由、无证据恶意检查的声明
    网友:张丽丽
    2026-03-01
    致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检查人员:
     
    本人系伊通镇优途自习室的经营者(法人),现就近期针对本自习室的多次检查事宜,郑重声明如下:
     
    1. 明确检查前提:谁举报,谁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任何针对本自习室的检查,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举报证据为前提。在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如违规经营的照片、视频、权威检测报告等)的情况下,仅以口头或匿名举报为由要求检查,本人有权依法拒绝。

    2. 拒绝无理由到场及签署文件
    本人及法人长期居住在外地,无法随时响应无理由的检查要求。在无明确证据的情况下,本人拒绝在非必要情况下紧急到场,拒绝签署任何未经充分核实的检查文件或笔录。如确因法定事由必须进行检查,本人将委托店内工作人员在合法范围内配合,但绝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强迫或胁迫。

    3. 规范检查行为,维护经营秩序
    本自习室的核心经营属性为“静音学习空间”。如确需依法检查,检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 进入自习室区域后,必须保持全程静音,不得喧哗、交谈或使用任何产生噪音的设备。

    - 如需联系经营者,必须在室外或指定区域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不得在学习区内拨打电话。

    - 检查过程中,可在一楼、二楼公共区域进行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不得进入学员学习区,不得干扰正常学习秩序。

    4. 保留追责权利
    近期,本自习室因多次无理由检查,已对学员造成不良印象,严重破坏了静音学习环境,导致学员流失,对正常经营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如相关部门或人员继续以无证据举报为由,进行恶意检查、干扰经营,本人将依法保留追究其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全部权利。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丽丽
    日期:202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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