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收到您的留言,经四平热力有限公司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工作人员及时与您联系,告知您如用热室内温度不达标,我司依据《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相关条款依法依规执行;如停止供热我司依据四发改价管字【2011】373号相关文件规定,用户当年不用热需缴纳20%基本热价。根据《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用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热费”,热费应在当年结清,如逾期未缴纳,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和《四平市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拖欠热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加收5%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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