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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04-16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通过县长信箱反映的关于“购买同村房屋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贾海波)于2010年购买了本屯村民赵政伟的房屋,并持有买卖合同、村委会权属证明及集体土地使用许可证等材料。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因原《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权利人为赵政伟,非您本人,乡里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告知您需要先完善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方可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因房屋买卖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权属来源材料。这是确保产权清晰、交易合法的重要前提。
    我单位工作人员已于2026年4月13日12时28分与您(贾海波)取得了电话联系。您在电话中表示,已与赵政伟沟通,其房屋所有权证目前在长春家中,待其取回后将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 网友留言
    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
    网友:贾红波
    2026-04-11
    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灯塔村三组
     





    本人2010年购买同村赵政伟房屋,有买卖合同、村委会权属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许可证(证载非本人名),现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被乡里以“集体土地使用证不是本人名字”为由拒绝。本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权属清晰、材料齐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村房屋买卖可办理转移登记,恳请依法纠正、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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