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通过对一些预算执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个别单位的建设项目履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时,存在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现象。为了杜绝此种现象,达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目的,特列出以下几条关于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的法规法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时,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