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报告格式要求,在审计报告中必须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审计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落实,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结果。在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报告要求进行整改落实或者整改落实不全面不彻底时,各级审计机关陆续出台了督促整改落实的措施,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设立专门的整改督查机构、送达整改督查文书。从现有的整改督查文书形式方面看,共性的不足是文书格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既未采用类似于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书等专用审计业务公文格式,也未采用机关公文格式。这种做法存在方面的不足:
一是不利于资料的保存保管。由于其不是审计业务文书或审计机关公文,就不履行机关公文编号登记程序,也就不纳入机关文书档案或者审计业务档案管理范畴。而且没有规定要求审计整改资料必须列入审计案卷装订内容,与其相关的资料普遍是被分散在各经办科室保存,很少有装订成卷移交档案专管机构保存的,所以极易发生资料留存时间不足、丢失毁损的现象。
二是格式随意性削弱了整改督查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审计整改督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客观上要求其具有权威性,以引起被审计单位的重视,进而认真进行整改落实。无论是审计业务公文还是审计机关公文,都具备这两个特征,除此之外的其他格式却不具备这两个特征。没有了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整改督查通知,很容易向对方传达“审计整改是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的错误讯息,造成对方对审计整改工作思想认识的混乱直至漠视。
为此,建议审计机关应该规范审计整改督查文书的文种格式,增强其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