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调查时发现,某些地方政府不知出于什么目的,把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主体交由与本级财政没有预算关系的国有企业承担。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吉政发〔2013〕2号)第八条“ 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直接投资方式主要用于非经营性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资本金注入方式主要用于经营性项目,所形成的股权是国有股权,由有关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担任出资人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投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给予一定限额或者比例的资金支持;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需要政府扶持的使用银行贷款的经营性项目;转贷方式主要用于借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项目”、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
由非预算单位担任财政直接投资项目法人主体,会产生两方面的后果。一是因其与财政没有缴拨款关系,未来项目建设所需的财政投资资金只能拨到与财政有预算关系的预算单位,由其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管理、使用;而作为项目实际实施主体的项目法人单位,却不能对财政投资资金进行核算、管理、使用,这样就会使项目建设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乃至投资结算诸方面都存在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比如:这种模式下项目的工程采购、设备采购、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合同的主体,以及相关建设费用支出的主体必然是非预算单位的项目法人主体,报销这些支出所用发票等原始凭证的付款单位或接受服务单位也必然要填写项目法人主体。然而受《预算法》的限制,项目财政投资的会计核算主体却不是非预算单位的项目法人主体,而是与财政有预算关系的预算单位,这样在结算项目投资时就会产生实际付款单位与结算票据上付款单位或接受服务单位不一致的问题。这个不一致的问题是《会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都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这是一个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解决的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承担违反《会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责任风险。二是由非预算单位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主体,会给项目法人单位违反《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提供借口,尤其是在工程采购、设备采购、物资采购、服务采购方面,项目法人单位借自己是非预算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所以不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以此来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控制,给财政投资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和采购行为暗箱操作埋下不可估量的风险隐患。
为此,建议各级政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纠正和杜绝由非预算单位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主体,避免为逃避政府监管预留“防空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