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作动态

四平市审计局   2019-07-01 09:00:00   来源:
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应以预算资金为主线从源头抓起

2002年发布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一规定,为政府采购设定了四个条件,一是采购主体条件,即采购主体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都是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二是采购资金性质,即使用的资金必须是财政性的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同时对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非财政性资金的混合形式也做了特别的规定,即能准确划分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要执行政府采购法;不能准确划分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要全部执行政府采购法。三是采购标的的范围,即所采购的标的必须是各级政府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然标的物不在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中,但采购的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四是采购行为实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偿取得。 

政府采购中采购主体属性和采购资金属性是决定采购活动属性的两个先决条件,也是政府采购的源头。只有确认采购主体是预算单位、采购资金财政性资金时,才能确认相关的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活动。而这两个先决条件都与财政部门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采购主体是否属于财政预算部门或单位需要财政部门认定,采购资金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需要财政部门安排。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在实现拟定采购计划前,必须先申请财政落实资金预算;而申请资金预算,必须要报告采购内容。这样,财政部门在采购主体实施采购计划前就会“近水楼台先得月”提前获知采购人的采购计划、采购内容、采购资金额度等与政府采购密切相关信息,也就自然而然地抓住了政府采购的源头。这是财政部门职能的自然优势,也是从源头抓住、管住采购主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提供了必要条件。其次,财政预算编制完成后,预算执行的第一关口也在财政部门,所有预算资金都要由财政部门的国库科按照预算办理拨款手续,这是采购单位获得预算资金的源头,也是预算资金具体使用的起点。第三,从部门职能和机构设置方面考量,各级财政部门都设有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办理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财政部门因其在预算单位管理、预算资金安排、预算资金拨付、政府采购事项审批过程中所处地位以及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的优势,不仅能第一时间掌握采购信息,还能控制采购资金的使用,更具备监管的能力。所以,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应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从资金预算编制开始,由财政部门在源头抓起。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