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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审计局   2019-07-01 09:12:00   来源:
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统计机制亟待理顺

当前,各级政府在调度、了解属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时,都把主要的关注点放在所属的发展改革部门,并在发展改革部门专门设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机构,俗称“项目办”。近日,我们在对我市2019年“三早”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办”掌握的项目信息与项目的实际情况普遍存在误差,尤其是民营资本投资和“三权”在上的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信息数据不实、不准、不全更是普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办”调度统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法治时代,没有法律授权的管理行为、监督行为就没有强制力、没有约束力,就“名不正言不顺”。在这种状态下,项目信息统计的质量,完全取决于项目法人对管理者的认知水平、心态状况、自觉程度,完全取决于人的主观意识和精神状态。这些不可控的因素,给项目信息统计的质量带来带了不可预见的负面影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审计认为应该依法理顺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统计体制,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统计工作,改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方式和统计数据来源渠道,从根本上解决数据不准、不实、不全的现象。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该制度明确,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同时,该制度还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目的是为了解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明确了统计调查内容是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法人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投资情况(但不包括农户投资,不含军工、国防项目),统计调查方法是全面调查,统计调查对象是有500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的法人或单位,统计调查范围是 500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并对统计调查组织方式、数据使用、数据发布、统计报表格式等做出了规范。该制度设定的统计指标涵盖概算投资和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及构成、累计完成投资及年月度完成投资、完成投资及构成、建设性质及状态等,形成了比较系统完整有效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体系。 

这个《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既赋予了统计机关采集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的法定职责和权限,也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法人主体报告投资信息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对统计机关还是固定资产投资法人主体都具有不容置疑的约束力,也为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统计数据的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提供了法律保证。在工作实践中,还可以依托这个统计制度,结合管理决策需要,适当调整统计指标体系,以满足政府决策需要。 

据此,建议市政府理顺发展改革和统计机关在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统计调查工作中的协作关系,改变目前实行的单纯由发展改革部门调度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的模式,充分依靠和利用统计机关依法采集的信息,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宏观决策依据科学、真实、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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