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之间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既是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履行的道德责任,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而权力;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家庭成员应履行、能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却不履行的,不仅应受到社会道德谴责,还应受到法律追究惩处,以弘扬正确的道德观念,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但是,我们在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相关部门单位和具体的工作人员在对贫困户甄别识别认定过程中,普遍存在忽略家庭成员是否履行法定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片面、孤立、机械地把户口是否单立、生活是否独立作为确认一个贫困家庭单元的条件,造成所确认的贫困家庭经济收入统计口径偏于狭窄,以此计算的家庭经济收入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进而导致人均纯收入计算结果的不真实、不准确。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有赡养义务人且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户口单立、独立生活的家庭被纳入贫困户范围;二是为了让已经与赡养义务人共同生活但户口单立的老年人享受扶贫优惠政策,故意隐瞒有赡养人的信息或与赡养人共同生活的信息;三是为了让已经与监护人共同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或儿童享受扶贫优惠政策,隐瞒监护人信息或与监护人共同生活信息。上述三种形式的共同特征是,在甄别识别过程中,忽略或隐瞒赡养人应尽赡养义务、监护人应履行扶养义务及已成事实的共同生活情况,将被赡养人或被监护人作为孤立无助的家庭单元进行考量,人为减少家庭收入、降低人均纯收入,使其达到贫困标准,进而享受建档立卡贫困户优惠政策。
这种做法,不仅影响了贫困户甄别识别的质量,埋下不公平不公正的风险,也纵容了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视法律的严肃性,不依法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逃避法定责任的违法行为,更阻碍了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贫困线标准“两线合一”、低保兜底、应扶尽扶、应保尽保等政策的落实。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贫困户甄别识别工作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婚姻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全面完整披露贫困户家庭所有成员信息,为甄别识别工作提供全面完整真实准确的信息,彻底堵住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人逃避道德责任、拒绝法律义务的途径,确保“应纳尽纳、一户不漏、一人不落”的扶贫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