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七部委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这两个规定的目标就是为了确保投标人能够共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共同处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共同享受信息对称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避免因为信息不及时、不透明、不对称而丧失参与竞争的机会,避免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暗箱操作、内外串通“拦标围标”,从根本上营造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营商环境。
然而,我们在对某县优化营商环境审计中发现,在实际招标投标过程中,这两个规定的落实却存在制度障碍和技术障碍,亟待承载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平台提升功能来消除障碍。其一,是保密制度产生的障碍。为了避免暗箱操作、内外串通,交易平台对潜在投标人的敏感信息如通信地址、联系方式设置了自动屏蔽功能,潜在投标人虽然能够自由登录下载招标文件,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却无法获取潜在投标人的联络渠道。这种状况下,虽然保密的目的达到了,但在客观上也把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发送澄清或变更公告的法定途径堵死了,导致《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义务无法实现。不仅让法律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也必然会造成潜在投标人因为不知道招标信息变更而提交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错过投标时机。其二,是技术功能缺失形成的障碍。在现有交易平台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发布澄清或变更公告时,唯一的渠道就是在交易平台刊登澄清或变更公告。无论是已经下载了招标文件还是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不想错失投标良机,就必须有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每天必须到交易平台的澄清或变更公告专栏去浏览搜索,寻找所投标项目是否有澄清或变更信息,增加潜在投标人的工作压力,也增加了错标漏标的概率。
为此,我们建议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恪守保密制度、防止内外串通、泄露秘密的前提下,从技术侧入手、提升交易平台的信息推送和链接功能。即招标项目发布澄清或变更公告时,对发布澄清或变更公告前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平台自动把澄清或变更公告信息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箱等媒介渠道推送给投标人,保证投标人及时了解项目招标文件的变化,及时根据变化修改完善投标文件;对澄清或变更公告发布后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当其下载投标文件时,平台自动引导或提示投标人链接澄清或变更公告地址,指引其同步下载澄清或变更公告,保证投标人全面完整、及时同步了解招标信息,防止信息遗漏。
功能这样提升后,既能实现法律规定的义务,又营造了公开公正的营商环境;既能堵塞泄密通道、防范舞弊风险,又能保护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既能提高电子招投标效率和信誉,又减轻了潜在投标人的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