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和《吉林省审计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吉林省审计机关关于加强审计组廉政建设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组廉政建设,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廉洁行使审计权力,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切实抓好各审计组廉政建设,加强教育,从严管理,强化监督,不断增强审计人员廉政建设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审计机关的公信力。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平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实施的项目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组织审计组开展廉政教育。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网络技术,开展审前警示、审中提醒和审后讲评活动,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洁从审意识;
(二)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将审计廉政规定连同审计通知书一起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将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廉政规定全面、真实地告知被审计单位。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并将审计告知的内容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或以电子屏显示,向被审计单位进行公示;审计告知的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廉政规定,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名单,举报电话。
(三)检查审计廉政规定执行情况。审计组离开审计点前,审计组长要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廉政规定情况,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廉政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现场廉政巡查、重点审计项目廉政检查和审后廉政回访。审计结束后,审计组长要督促审计组认真填写《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登记表》(附件1)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将填写的《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反馈表》(附件2)密封,于15日内报送审计机关纪检组、监察室存入审计项目廉政档案。
(四)负责对外聘(借用)人员的廉政管理。加强对外聘(借用)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日常廉政管理,采取多种方式,使其充分知悉并严格遵守各项审计廉政规定和保密规定。
(五)密切关注审计组内廉政规定执行情况和审计人员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导致廉政风险的情况应及时制止,避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六)注意发现审计组内廉政方面的好人好事,并以信息、邮件等方式向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等反映;
(七)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在审计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或可能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查和处理。
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组执行廉政规定情况向主管领导及纪检组报告,并形成书面报告交存纪检组、监察室。报告(附件3)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执行审计廉政规定等相关情况。
每年年终,要总结审计组执行审计廉政规定的情况,由纪检组、监察室汇总后向局党组汇报。
(八)针对廉政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第四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忠于职守,依法审计:
(一)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采取回避、追加复核等相应措施;
(二)现场审计、延伸审计、核查重要事项和接受重要审计工作资料以及交换审计意见时,必须保证2人以上,避免审计人员单独与被审计单位接触;
(三)不得隐瞒、变更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四)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秘密文件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审计廉政规定: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或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关联单位的宴请;
(二)不准入住豪华、涉外宾馆;
(三)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不准参加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五)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购物卡和有价证券等;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等;
(七)不准在执行公务以外的时间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八)不准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或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九)不准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十)不准为个人或家属、亲友购买被审计单位内部职工股或未上市原始股票;
(十一)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安排自己亲友工作的要求;
(十二)不准利用审计权利和审计影响力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通过被审计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不准利用审计中掌握的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第六条 实行审计廉政回访制度。
(一)审计结束后,由审计局纪检组、监察室牵头,特邀审计监督员、办公室、法制科等相关人员组成回访小组,制定回访计划,开展回访活动。
(二)审计廉政回访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情况、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廉政规定情况、审计组实行公示情况等相关内容。
(三)审计廉政回访可以采取发函或走访被审计单位、召开有关单位和人员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征求被审计单位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等方式,了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执法执纪情况,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建议。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应写出书面报告,并交纪检组、监察室存入廉政档案。
(四)审计回访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情况,防止片面性,回访情况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创先评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政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对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应将其错误事实等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与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等挂钩。同时,按照吉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和本规定,追究审计组组长的责任。严重违反廉政规定的,在全市审计系统进行通报。
第九条 审计局各级领导干部负责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贯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