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市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二、对县(市)区、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任职期间涉及其经济责任的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能够集中体现其经济责任的主要经济指标、重大经济事项和个人廉政情况所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三、对市直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所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四、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及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对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承办上级审计机关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