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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审计局   2018-04-18 15:34:00   来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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