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
服务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 |
支持方式 | 1.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予社会保险补贴。 2.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
政策依据 | 《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17〕94号) |
服务部门 | 双辽市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科 |
政策咨询 | 0434-7235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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