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完善特药异地使用管理 |
服务对象 |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
支持方式 | 1.符合特药使用条件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各地应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特药待遇备案和支付,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其待遇支付规定允许其首次使用特药治疗后补办备案。省内异地特药待遇给付要实现就医地备案并即时结算。省外异地特药待遇给付,在支持直接结算省份就医的,要实现直接备案,即时结算;在不支持直接结算省份就医的,由参保地备案后给予报销。对跨省异地特药费用零星报销支付:如外省特药支付标准高于我省,按我省医保支付标准及支付比例核报;如外省特药支付标准低于我省,按参保人员实际支付的外省支付标准及我省支付比例核报。 |
政策依据 | 《关于调整我省基本医保特殊药品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7号) |
服务部门 |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
政策咨询 |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赵丽丽0434-3223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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