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棚户区改造 |
服务对象 | 棚户区改造 |
支持方式 | 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债【2018】250号) |
服务部门 |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431-82752600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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