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普通稳岗返还及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 |
服务对象 |
上年度双辽市数据区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含在双辽市从事生产经营但在吉林省社保局参保的省直行业单位) |
支持方式 |
一、普通企业稳岗返还: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生产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2.截至到上年末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3.上年度未出现净减员(忽略死亡、退休)或净减员率(忽略死亡、退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黑名单”责任主体。标准按照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总额的50%返还。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2020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以前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4.不属于“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5.2019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019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百分比没有超过2019年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6.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标准按照“企业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6个月”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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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50号)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2号) 三、《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期间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3号) |
服务部门 |
双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政策咨询 |
0434-7205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