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后勤服务和其它工作。
2、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奖励制度。
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 教职工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要尊重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实施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大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教职工大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教职工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职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教职工大会会员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投身于学校教改。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积极执行教职工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教职工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五至七人组成,其中教师不少于1人。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八条 教职工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员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教职工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的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教职工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组织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于教职工大会通过并报校党组织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大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