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的处分由学校政教处统一管理,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反映学生思想品德的重要依据,至学生毕业时仍不能撤销处分的,不予毕业,作肄业处理。
二、学生的处分情况,要及时通报家长,以便配合教育。
三、被处分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需定期向政教处汇报思想情况。经六个月的考察期,确已改正错误的,可由本人申请要求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程序,报批权限与处分相同。
四、学生处于处分期内不得评各类先进。
五、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撤销决定,如实填写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并记入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