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奖学金评定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3-10-12

  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各种助奖学金是资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奖励高考优秀学生的专项经费,体现着党和政府,社会各界对我校学生的厚爱与关怀,其评定管理使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为了管好用好此类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指的助奖学金来自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政策性规定在我校设立的各种助奖学金,社会各界及个人自愿捐资在我校设立的各种助奖学金,学校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各种助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在籍学生及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申请各种助奖学金的条件参照各助奖学金的具体章程执行,但基本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中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班级集体活动和劳动,未受过学校各种纪律处分者;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各种考试均为年级前  800名或班级前30名;     

  4、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残疾学生、孤儿等,直系亲属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罹难等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高考成绩优异,位居全省前列或被清华北大等名校录取者。 

  第三条 资助金额 

  助奖学金的等级、金额、人数由各种助奖学金的具体章程决定。 

  第四条 申请和评审 

  根据各种助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及各种证明材料,班主任经班级民主评议、初审并提交情况证明及意见,年级复审并排列顺序,政教处汇总并按照各种助奖学金的具体章程核定人数及等级,学校主管领导逐个审查、确认,最终提交各助奖学金基金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裁定。如有特殊情况或公示有异议者须由学校、政教处、年级、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联合小组重新审议。 

  第五条 发放 

  在得到各助奖学金基金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名单批复及资金到位后应立即发放到学生本人名下银行卡中,任何人不得代领,但班主任、家长均有义务督促学生把该款项用于学习及基本生活必需等开支,真正达到助学、奖学的目的。 

  第六条 监督和检查 

  所有助奖学金均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各助奖学金基金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相关材料之前,应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5—7天,如有异议,立即重新审议,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助奖学金申请、审议、评定等各个环节如有虚假不实均严格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七条 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有助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各级财政、纪检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八条 助奖学金资格的取消与变更 

  凡取得连续享受助奖学金资格者,在享受助奖学金期间,因违纪受纪律处分、学习成绩大幅下降、休学、自动退学者,或申请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具体规定者,学校应立即取消其资格,并报各助奖学金基金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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