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环领督办〔2025〕1号)和中共四平市委办公室、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四办发〔2022〕7号)要求,现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三项任务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情况
第三项整改任务:“一些地方编制“十四五”规划时降低标准,放松绿色生态类指标要求。国家及吉林省“十四五”规划均设定了5个绿色生态类指标,且全是约束性指标。但督察发现,吉林市昌邑区、通化市柳河县等15个县(市、区)设定的指标体系,未包含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降低两项指标。长春市九台区、白城市通榆县等18个县(市、区)设定的指标体系,未包含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或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长春市2020年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已达到66.7%,却将2025年目标设定为31.25%,大幅降低标准、放松要求。”
整改目标:十四五”规划指标设置进一步规范,绿色生态类指标全部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整改措施:
(一)各市(州)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编制的“十四五”规划中5个绿色生态类约束性指标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
(二)各市(州)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存在绿色生态类指标未纳入且尚未颁布实施的规划,立即调整补充。对规划已经颁布实施的,将指标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在中期评估过程中进行调整补充。
二、整改完成情况
(一)四平市发改委组织对市本级、5个县(市)区的5个绿色生态类指标设定情况进行了梳理摸底,目前都已印发。经排查,除铁东区外,市本级及4个县(市)区均将绿色生态指标纳入的“十四五”规划。
(二)针对排查问题,指导铁东区印发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铁东区“十四五”规划经济社会主要发展目标的通知》,将5个绿色生态类约束性指标纳入铁东区“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指标目标体系,并按照国家和省目标要求合理确定指标目标。
三、整改验收情况
2025年5月8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人员和技术专家成立验收销号小组,通过审核资料、专家论证评估等方式,对四平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三项任务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三项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已全部落实到位,达到整改要求,同意这四项任务通过验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30日,共10个工作日。
联系人:何晓彤 高 帅
联系电话:0434-3262196
联系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市府路59号
附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三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
附件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三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一、督察反馈问题
一些地方编制“十四五”规划时降低标准。国家及吉林省“十四五”规划均设定了5个绿色生态类指标,且全是约束性指标。但督察发现,吉林市昌邑区等15个县(市、区)设定的指标体系,未包含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降低两项指标。长春市九台区、白城市通榆县等18个县区指标体系未包含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或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长春市2020年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已达到66.7%,却将2025年目标设定为31.25%,大幅降低标准。
二、整改目标
“十四五”规划指标设置进一步规范,绿色生态类指标全部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三、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整改措施一:各市(州)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编制的“十四五”规划中5个绿色生态类约束性指标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
完成情况:各地均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编制的“十四五”规划中5个绿色生态类约束性指标设置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梳理,共发现15个县(市、区)存在5个绿色生态类指标未全面纳入规划的问题,其中规划尚未颁布实施的3个,已印发实施的12个。
整改措施二:各市(州)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存在绿色生态类指标未纳入且尚未颁布实施的规划,立即调整补充。对规划已经颁布实施的,将指标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在中期评估过程中进行调整补充。
完成情况:规划尚未颁布实施的四平市铁东区、松原市乾安县和白城市通榆县3个县区已将5个绿色生态类指标全面纳入规划。已经颁布实施“十四五”规划的长春二道区、通化市通化县、松原市长岭县等12个县区,将5个绿色生态类指标纳入了各地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在中期评估过程中进行了调整,相关指标纳入规划。
整改措施三:长春市根据国家和省级“十四五”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定符合实际的水质目标,并将调整后指标纳入《长春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完成情况:2022年,长春市根据《“十四五”及2021年吉林省各地生态环境有关指标分解计划》,将长春市2025年优良水体比例目标调整为不低于50%,并已将该指标纳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长春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四、验收结论
各地已全面落实《吉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第三项整改任务各项整改措施,达到整改目标要求,原则同意此项整改任务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