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检试点组〔2020〕2号
关于加强全市行政检查备案智能综合
管理系统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推动吉林省暨四平市行政检查备案智能综合管理系统应用试点顺利进行,确保行政检查备案制度得到落实,彻底根治涉企“四乱”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就加强全市行政检查备案智能综合管理系统应用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行政检查备案系统的全面应用
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行政检查,无论持部委证件,还是持省政府证件的,都应当使用行政检查智能综合管理系统进行事前备案。
1.实施行政检查要编制年度计划,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开。
2.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行政检查计划的,由审核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
3.每年度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行政检查,同一部门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上级部门已经实施的行政检查,下级部门不得再次实施。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5.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直接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检查,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应当依法规范实施,并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将检查依据、理由和检查情况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6.在行政检查前,行政检查人员要通过“我要执法”手机APP选取检查事项,进行智能备案,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并主动接受被检查对象核验检查人员身份信息和具体检查事项。
7.事前不备案或未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实施检查,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8.处置突发事件或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形,从处置完毕或危险解除之时起24小时内备案。
9.行政检查进行现场备案的,被检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二、落实行政检查事前备案的主体责任
10.依法核准行政检查人员执法资格证件,无论持部委证件,还是持省政府证件,都必须做到一个不落。
11.对审查合格的行政检查人员信息,统一填报上传,录入行政检查备案智能综合管理系统。
12.因机构改革人员调整,行政执法类别、执法区域发生变化,以及持省政府执法证件超期未年检的,可先予以上报。
13.所有行政检查必须持有国家部委或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资格证件,坚决杜绝行政检查人员身份不合法问题发生。
14.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检查事项库,市级部门对标国家和省做好认领工作,县、乡两级主要是对标上一级行政检查事项认领,凡能实施检查的要全部认领。
15.各级各类行政检查,原则上必须按照认领后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进行,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
16.以“互联网+监管”系统中市场主体名录作为检查对象的,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各相关部门认真核对,确保无遗漏。
17.行政检查部门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各自建立的检查对象名录库要确保市场主体覆盖全面、准确无误、数据可查。
18.对非市场主体的场所场地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的,各级各有关行政检查部门要将场所场地进行梳理,录入行政检查备案智能综合管理系统。
19.保留行政检查全程音像或文字,音像实时传送至“吉林祥云”,不得选择性录制音像或事后补录音像。
20.对被检查对象不配合、阻挠、无人等无法开展的行政检查,要做好文字及音像资料记录,并上传平台。
21.接受被检查对象对检查行为进行评价,不得打击报复、故意刁难等。
22.市直部门要争取省有关部门同意,尽快完成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按规定报送备案,向社会公开,录入行政检查智能综合管理系统,接受被检查对象监督。县乡两级实施处罚时,严格按照执行。
23.开展行政检查业务培训,增强检查人员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强化法治理念和合理行政意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24.对涉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5.行政检查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自由裁量,根据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及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三、落实司法和软环境部门的监督责任
26.行政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司法行政部门、软环境管理部门、行政检查机关法制部门根据职责,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调离岗位、吊销执法证件,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1)对无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2)对非行政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
(3)对检查前应备案而未备案实施检查的;
(4)对未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检查的;
(5)对应全程保留音像或文字资料而未保留的;
(6)对未按裁量标准实施处罚的;
(7)对被检查对象评价较差且已查实的;
四、全面加强党对行政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27.以党建为引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筑牢宗旨观念和“店小二”意识。
28.充实检查力量,保持队伍稳定。
29.积极开展培训,提高备案应用水平。
30.坚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规范日常检查行为。
31.注意选树先进典型,做到学有榜样。
32.行政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及危害不大,由各级党委(党组)、市委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运用诫勉谈话等措施,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更好地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干部,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1)对无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
(2)对非行政检查事项实施检查;
(3)对检查前应备案而未备案实施检查的;
(4)对未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检查的,或主要负责人事后批准的;
(5)对应全程保留音像或文字资料而未保留的,或拒绝向有权监督检查机关出示的;
(6)对未按裁量标准实施处罚的;
(7)对被检查对象评价较差且已查实的;
(8)市司法部门和软环境部门报告的其他有关情形。
33.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把行政检查备案情况作为衡量机关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34.行政检查人员因违反行政检查备案规定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安排或默许无证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的;
(2)不健全完善行政检查事项库或无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检查;
(3)自建检查对象名录库数据明显不全;
(4)未按裁量标准实施处罚,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检查机关败诉的;
(5)检查机关出现多人次被检查对象评价较差且已查实的;
(6)检查机关野蛮检查、刁难检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检查部门中出现“掐脖二”、“微腐败”问题的。
35.市“三权在上”部门参照本通知执行,市有关监督部门及时将情况通报各行政检查机关强化管理,必要时通报各行政检查机关的上级机关做出处分和处理。
吉林省暨四平市行政检查备案智能综合
管理系统应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