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平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为“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项目是指市红十字会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设立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应当符合四平实际,服务于四平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红十字会的总体工作目标,同时符合红十字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设立和引进的项目由市红十字会统一负责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上级红十字会专项资金、社会募集资金、本级财政拔款等。县(市)区红十字会自筹资金开展的项目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以基层为重点,注重可持续发展,市红十字会受理县(市)区红十字会或捐赠方指定的项目点上报的项目计划书,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根据当地的需求和能力对项目进行梳理和筛选,并向市红十字会申报。
第七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分别建立项目库,为项目推介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 项目推荐
第八条 推荐或审批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项目地区的实际需求、群众参与度、基层红十字会的综合能力及当地政府的配套支持等因素,并适当向偏远和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和县(市)区红十字会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宏观管理,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外联络与沟通。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落实项目计划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修正,及时向市红十字会通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上一级红十字会应当支持、帮助、指导和监督下一级红十字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下一级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和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人员、受益人群等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做好同捐赠方及其代表的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尊重和信任。
第五章 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应当贯彻项目的始终,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制定具体督导计划并认真落实。
第十六条 督导人员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从而保证督导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督导应当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为依据。每次督导应有督导报告,记录督导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项目评估从时间上可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在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评估的基础上,可适时邀请上级红十字会参与评估。
第六章 项目预算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依据项目计划书进行,要细化每一项活动费用,表明每一项预算的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测算具体的数额,合理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分为项目活动费和项目管理费用。项目活动费是指项目计划书中各项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费、物资费、用工费、宣传品制作费、车辆购置费、场地租用费、运输费、培训费、纪念品制作费等;项目管理费用是指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活动中的费用,包括聘请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评估检查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预算的6.5%以内。
第七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按照市红十字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进入规定的银行账户核算,按项目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项目支持费应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核算,要求单独核算的按要求进行项目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执行项目的差旅费和会议费标准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财务报告必须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时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八章 项目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报告以项目计划书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活动安排、评估指标和时间表的次序,及时准确的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并真实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和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其他因素,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改进措施。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妥善保存相关项目档案资料,包括立项报告、项目计划书、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调整的报告和批复、项目预算和决算报告、项目评估报告、会议纪要等相关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四平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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