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两条法规和红十字工作有关
1.红十字会职责之“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条款也被称为“好人条款”,明确了在紧急的情况下,如果救助人自愿实施救助,即使在这个过程中不慎对受助人造成损害,救助人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项规定的宗旨在于鼓励公众在他人遭遇不测的时候积极行动,勇敢实施救助,减少因担心承担责任而犹豫不决的情况。
2.红十字会职责之“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条款对遗体和人体器官、人体组织捐献做出明确规定,明确禁止人体买卖,是民法典中的亮点。
来源:综合央视新闻、中国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