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助力乡村振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总会公益项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肿瘤患者人道救助工作,肿瘤救助基金自成立以来,实施对省内困难家庭的肿瘤患者,通过定点医院治疗,肿瘤救助基金减免,进行医疗救助。为更好地满足肿瘤人群的人道需求,现制定印发《吉林省红十字会肿瘤救助实施办法》,内容如下:
一、红十字会工作职责
开展肿瘤救助基金的筹集,组织全省红十字系统开展困难家庭肿瘤患者人道救助工作,承担肿瘤救助工作的宣传、求助人申请、资料审核和人道救助等工作。
二、定点医院工作职责
开展求助人病情确认、入院手续的办理、求助患者的手术、放疗、化疗、介入等治疗、配合省红十字会肿瘤救助基金办公室完成困难家庭肿瘤患者的人道救助工作。
三、肿瘤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肿瘤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由省红十字会筹资与财务部具体分管,负责日常申请求助、政策咨询及解答;求助申请的审核和汇总、救助材料归集、存档等管理工作;定期向肿瘤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通报救助情况以及基金使用情况,协助定点医院(吉林国文医院有限公司(包括长春院区))完成肿瘤救助患者的人道救助工作。
四、救助对象
吉林省困难家庭肿瘤患者。
五、救助病种及标准
(一)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甲状腺癌、膀胱癌救助标准:凡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的肿瘤患者,疾病治疗方式为非单纯化疗的,疾病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基本医疗及大额支付、大病医疗保险、民政低保医疗救助,个人承担15000元,其余部分由肿瘤救助基金全程救助。
(二)妇科肿瘤(卵巢癌、子宫内膜癌)、胸部肿瘤(肺癌、食道癌、纵膈肿物)、消化道肿瘤(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胰腺癌、肝癌、胆囊癌、胆管癌、阑尾恶性肿瘤)、头颈肿瘤(鼻咽癌、喉癌、垂体瘤、脑膜瘤、舌癌、唇癌、腮腺癌、口底癌、下颌骨癌、颅内肿瘤)、泌尿系肿瘤(前列腺癌、肾癌、睾丸癌、阴茎癌)、骨转移癌、多发性骨髓瘤、生殖细胞癌、会厌癌、腹膜后肿物、眶内肿物、软组织肉瘤、骨肉瘤、淋巴瘤、皮肤癌等其他恶性肿瘤疾病的救助标准:凡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的肿瘤患者,疾病治疗方式为非单纯化疗的,疾病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基本医疗及大额支付、大病医疗保险、民政低保医疗救助,个人承担17000元,其余部分由肿瘤救助基金全程救助。
(三)城乡居民无任何医疗保险的肿瘤患者,疾病治疗方式为非单纯化疗的,疾病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个人承担总费用70%,肿瘤救助基金救助总费用30%。
(四)当城乡居民患者达到年度封顶报销限额的总住院费用时,超出总住院费用限额的部分患者个人承担不超过40%,其余部分由肿瘤救助基金救助。
(五)应用临床路径以外的特殊药品(包含肿瘤靶向治疗)、耗材 ,由个人承担,肿瘤基金不予以救助。
(六)被救助患者的救助金设置救助上限,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9万元。
六、求助人需提交的救助资料
求助人通过户籍地红十字会向基金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吉林省红十字会肿瘤救助基金申请表》,并按照表中的要求备齐以下资料,经户籍地村(居)委会审核后报至县级红十字会。
(一)《吉林省红十字会肿瘤救助基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求助人最新《病情诊断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求助人《身份证》及《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一式两份)。
七、不予救助的情况说明
(一)已提交申请,经审核,求助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二)已提交申请,经定点医院病情确认后,疾病本身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三)已提交申请,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但不在定点医院治疗的;
(四)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及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患者或家属在救助过程中,不配合肿瘤救助基金办公室和定点医院相关工作的,按自动退出肿瘤救助基金处理,所有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八、肿瘤救助基金使用原则
肿瘤救助基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人道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责任。
九、落实责任担当使命
各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要做好新政策咨询及解答,指导肿瘤患者填写《申请表》,对患者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盖章,及时将求助《申请表》上报肿瘤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保障人道救助工作顺利持久地开展下去。
吉林省红十字会肿瘤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
0431—88906591、0431—88904957
本实施办法由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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