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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四平吉林公开宣判3起涉恶案件

发布时间:2019-04-28

    4月26日,延边州延吉市人民法院、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吉林市舒兰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3起涉恶案件。
  延吉市法院公开宣判金成虎等9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成虎、李永根、姜昆、盛杰等9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金成虎的指使下,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和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金成虎参与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即3起寻衅滋事犯罪和1起敲诈勒索犯罪;姜昆参与2起寻衅滋事犯罪和1起敲诈勒索犯罪;李永根和盛杰均参与2起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金恩武、许泽进、金永浩、赵龙星、崔勇均参与1起寻衅滋事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成虎、李永根、姜昆、盛杰等9人在延吉市内经常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法院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成虎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昆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丛峰等3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丛峰与被告人阚鹤、王宇3人经常一起厮混。丛峰于2017年成立环球咨询公司,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阚鹤经常在该公司吃住,3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丛峰、王宇、阚鹤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被告人丛峰系恶势力纠集者,被告人王宇、阚鹤系恶势力其他成员,均应依法予以严惩。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累犯等量刑情节,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丛峰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与原有因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认定被告人王宇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认定被告人阚鹤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
  舒兰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韩旭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韩旭陆续纠集当地社会闲散人员刘博等10余人,形成了以韩旭为首要分子,以刘博、赵龙月为重要成员,以张闯、裴铭城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集团。2017年9月,韩旭伙同张闯、裴铭城、杨俊到哈尔滨市将钟某某砍伤,致钟某某两根手指断裂,韩旭多次向他人炫耀哈尔滨砍人事件。自此,韩旭“旭哥”“旭老板”的名声大振,在组织内部树立了绝对权威,如有出言不逊或不听从安排者,便会遭到殴打。该犯罪组织成员对韩旭唯命是从,韩旭处于该组织的核心位置。自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该组织多次纠集并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采取威胁、恐吓及其他手段,勒索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侮辱和殴打行为;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指使未成年人盗窃手机;韩旭在其住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等,违法犯罪活动达20余起,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韩旭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刘博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组织,以实施犯罪为目的,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从严惩处。被告人韩旭作为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赵龙月系集团的重要成员,应对其所参与或组织的罪行承担责任,二人均系主犯,且主观恶性较深,均应从严惩处。法院依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旭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粘青 于小博)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