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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

2020-06-01

 

  为加强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我中心建议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修改和完善的条款如下:

  一、拟将《提取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修改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坐落地为四平市行政区域内(含公主岭)、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第二章第六条第二项“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修改为“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屋坐落地为四平市行政区域内(含公主岭)、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

  修改原因及依据: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规范改进提取政策: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对涉嫌“炒房”者在提取上加以限制。

  二、拟将《提取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坐落地在港、澳、台地区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删除。

  修改原因及依据:在表述上有相近或重复交叉的情况出现。

  三、拟将《提取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对骗提职工追回骗提金额,并且三年之内不得提取和贷款,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属于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还要将有关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修改为“对骗提职工(含未遂)追回骗提金额,并且五年内不得提取和贷款,同时将该职工的不良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

  修改原因及依据: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文件进行修改:一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三条、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二是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平市财政局、四平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四房金联发【2018】1号)第三条、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违规提取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取消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资格。

  四、拟将《提取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项“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有关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有关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由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该单位直接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修改为“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有关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有关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修改原因及依据:相关行政法规没有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类事情经办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违纪违法违规处理权。

  五、拟将《提取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三项“将骗提(含未遂和既遂)职工的不良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删除。

  修改原因及依据:在表述上有相近或重复交叉的情况出现。

  六、拟将《提取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删除。

  修改原因及依据:本条款非专业人士难以理解掌握,属于内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掌握的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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