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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四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6-05-11

  为做好四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高质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平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众可通过信函或电话的方式(注明:联系人、单位、联系方式)提出意见,反馈至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与失业保险科(邮政编码:136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联系电话:3266464),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6月10日。

 

  附件:四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1日          

 

 

附件:

 

四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高质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为准),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或符合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的本地户籍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可享受缴费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失踪和服刑人员、暂时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暂存其缴费补贴资金,待其社会保障身份发生变化时,按规定落实。

  土地征收后按征收面积重新获得土地的不享受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已享受一次性缴费补贴后,再次征地时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坚持“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属地政府负责筹集,缴费补贴资金计入征地成本。

  第四条 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一次性补贴15年,总计15000元。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规定一次性缴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后,计入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享待人员重新核定待遇;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可用于帮助本人参保缴费,按规定确需将缴费补贴发至个人的,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缴费补贴落实工作由各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新开区代管郭家店、十家堡、孟家岭三镇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落实工作由梨树县政府组织实施,缴费补贴落实后由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政府落实报批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协调指导;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乡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金额审核,将经社保部门确认拨付到位的参保缴费补贴、乡镇政府确认已发放的一次性缴费补贴、财政部门确认的暂存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等相关手续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

  财政部门负责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乡镇政府审核的《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费用需求计划表》,按照属地原则筹集、拨付、监管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农业农村部门配合乡(镇)政府与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审核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被征地面积、被征地农民人数审核工作,完善用地审查,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审计监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被征地农民参保证明、缴费补贴资金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日常管理等。

  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做好对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审核工作;宣传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筹协调财政、自然资源、人社、农业农村、社保等部门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缴纳、发放,被征地农民相关信息核准等工作。

  第七条 缴费补贴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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