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若干规定,为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注入环保力量。
一、政务服务“网上办”
推行“不见面式”政务服务,实现业务办理“零跑动”。环评审批实行网上受理、审批和邮寄批复文件等便民措施,对需要开展技术评审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采取专家函审、视频会审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与建设单位、编制单位进行沟通的,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全程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对需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的,可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充提供,需提供排污许可证件文本的,采取邮寄、扫描电子件等方式送达。
二、应急审批“特事办”
全面开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行先开工后补办。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类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疫情防控相关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同时加强指导服务,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医疗机构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上述项目在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进行补办手续。
三、复工项目“容缺办”
建立容缺容错办理机制,对环评审批申报材料存在非原则性问题、短期内能迅速补正的,可先行受理,由建设单位在技术评估、受理公示过程中补正。支持重大项目启动准备工作,环评文件依法通过审批前,建设单位可启动“三通一平”和拆除旧有(临时)建筑物等正式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严格落实并联审批制度,取消所有审批前置条件,项目环评批复不得作为项目审批办理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安全评价、能源评价、土地手续等的前置条件。
四、重大项目“精细办”
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项目中心平台作用,为全省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对重大项目实行超前介入、主动对接、跟踪服务、定期调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助力项目尽早落地。开通重大项目网上咨询平台,提供项目生成阶段专家技术预审咨询。设立环保咨询服务热线,提供环评报批、环保准入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一站式”咨询答疑服务,讲流程耐心细致,讲政策全面透彻,讲法规专业准确,为项目落地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咨询热线:0434-5188604。
五、中小项目“精简办”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减环评审批事项和范围。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附件1)。对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环境污染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明确的共23个行业55个项目类型不纳入环评管理,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附件2)。
六、试点项目“承诺办”
探索实施重点行业告知承诺制,落实石油天然气、生猪养殖等行业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总结评估开发区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情况,按照“成熟一批,纳入一批”的要求,鼓励开发区积极申请纳入试点。按照生态环境部总体部署,扩大试点行业范围,逐步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17大类44小类行业的项目(附件3)。
七、审批事项“效率办”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限,在按法定时限“减半”的基础上,再提速一倍,由原法定的60(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8)个工作日;排污许可核发时限,由原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申请,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评审、第一时间公示、第一时间批复(决定),全力服务好建设项目快速投入建设,保障企业排污许可及时核发。
八、许可到期“延时办”
在疫情防控期间,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到期的企业单位,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各相关企业单位在保障环境安全前提下可正常生产;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
九、靠前服务“主动帮”
发扬“店小二”精神,实行“管家式”服务,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推行工作为契机,通过网上通告、电话走访等方式主动对接服务企业,及时掌握回应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对存在生产工艺技术、污染治理技术等方面环保问题的,组织环保专家通过视频连线、远程服务方式进行“诊疗”,提供政策和技术指导;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购买或运输污染防治物资困难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确保企业复工复产物资要素有保障。
十、执法检查“降频次”
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污水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等疫情相关重点监管单位,实行“日检查”、“日监测”、“日报告”制度,通过视频连线、污染源自动监控等方式开展监管,确保不打扰正常防疫工作;对非疫情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在规定范围内,降低企业抽查比例至10%,尽量减少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现场执法检查;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实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附件4)。
十一、强制措施“慎采取”
对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企业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暂不采取查封、扣押和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并积极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对一般企业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秉承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原则,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在企业主动改正,确保违法行为终止情况下,可不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罚款缴纳“延分期”
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到缴纳环境行政罚款期限的企业,可提交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经核实后原则上全部予以同意;在疫情解除后,对企业因流动资金困难,依法提交的分期缴纳、延期缴纳罚款申请,经核实符合实际情况的原则上予以同意。
十三、行政处罚“差异化”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主观恶意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零容忍”,依法严惩重罚;对轻微违法、无心之过或能力不足的企业侧重加强帮扶指导,企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符合轻微违法认定的11种情形之一的(附件5),以书面告知方式督促尽快整改,不予行政处罚。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十四、环境信用“不设卡”
优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修复流程,对因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环境信用评价减分的企业,如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暂不开展现场核实,及时进行环境信用评价核销,避免企业在申请贷款、享受其他部门优惠政策时受限。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核查,发现违法行为未改正到位的依法处置,并扣除相应环境信用评分。
本规定适用于疫情期间,疫情结束后,将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国家和省出台相关具体政策,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 | ||||
豁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清单 | ||||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登记表 |
2 | 3 | 植物油加工 | ||
3 | 6 | 肉禽类加工 | ||
4 | 8 | 淀粉、淀粉糖 | ||
5 | 9 | 豆制品制造 | ||
6 | 10 | 蛋品加工 | ||
7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
8 | 12 | 乳制品制造 | ||
9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10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
11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
12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17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
13 | 18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
14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21 | 服装制造 | |
15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 | 26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
藤、棕、草制品业 |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2 | 工艺品制造 | |
17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器仪表制造 | |
18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5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
19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3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
20 | 114 | 批发、零售市场 | ||
21 | 115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
22 | 116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
23 | 118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
24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
25 | 123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登记表 | |
26 | 124 | 加油、加气站 | ||
27 | 125 | 洗车场 | ||
28 | 126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
29 | 127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
30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80 |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
一、畜牧业
1 以家庭为单位①且未达到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②的项目。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植物油的单纯分装或调和项目。
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单纯分装的制糖、糖制品项目。
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单纯分装的淀粉、淀粉糖项目。
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豆制品制造项目。
三、食品制造业
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腌制食品项目。
7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单纯分装的方便食品制造、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制造项目。
8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④且年加工1000吨及以下的水产品加工项目。
四、纺织业
9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⑤的,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项目。
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1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裁剪、缝制、熨烫的服装制造项目。
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1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⑤的,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不涉及化学处理或表面处理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项目。
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1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切割等简单物理处理工艺的纸制品制造项目。
八、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草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品制作项目。
九、金属制品业
1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⑥的金属制品项目。
十、通用设备制造业
1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⑥的通用设备制造项目。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1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⑥的专用设备制造项目。
十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7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⑥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项目。
十三、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8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且仅涉及组装、测试⑥的计算机制造、智能消费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项目。
十四、仪器仪表制造业
19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⑥的仪器仪表制造项目。
十五、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20 利用现有建筑/构筑物、发电量小于5兆瓦,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⑦的光伏发电项目。
21 企业使用电力为能源的锅炉建设项目。
22 企业使用应急柴油发电机、应急柴油消防泵建设项目。
十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3 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十七、环境治理业
24 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且不改变环境风险等级的现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项目。
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
25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市政等道班房。
26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
27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⑦的森林、草原、湿地(不涉及引水工程)资源保护项目。
28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建设项目。
十九、房地产业
29 建筑物拆除、装修、修缮、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抗震、加固、修缮项目;居民楼加装电梯。
30 居民小区垃圾站(房)。
二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31 利用现有建筑的以下零售批发业项目: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便利店。
3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以下餐饮类项目:不涉及食品加工的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茶艺店等餐饮场所。
33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相关服务项目: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34货币金融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项目:法律服务、租赁、中介服务、心理咨询等;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项目;旅游中介项目。
3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以下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及教育活动: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健身场所;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
36 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项目:养生保健、足浴(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家政服务、干洗店、理发美容美发店、婚姻介绍、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修理、缝纫店、验光配镜、美体、按摩、宠物店;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含宠物医院、诊所);物业管理;快递营业点;废品回收点(不涉及加工、回收利用及处置的);贸易中介;以商业店铺方式经营的金银饰品加工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
37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
38 文物(名胜古迹)修缮项目。
39 运动场地维修改造(包括体育场和体育馆) 项目。
40 利用现有建筑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喷漆工艺)、非机动车维修(不含喷漆工艺) 项目。
4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⑧的洗车场(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 项目。
二十一、水利
42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⑨的现有水利设施除险加固(不含水库)、维修养护及应急修复工程;现有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项目。
43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⑨的村级河道整治项目。
二十二、农业、林业、渔业
44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⑨且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及除原料林基地以外的经济林项目。
二十三、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45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新建四级(不含)以下公路建设、四级公路改扩建项目。
46 城市支路(不含桥梁) 项目。
47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道路、公路路面改造项目;排水箱涵整治项目;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项目。
48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道路、公路养护维修项目及配套设施维护项目;现有道路、公路补建或增建隔声屏;已建桥梁加固、维修、养护项目。
49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50 城区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其他市政设备更换和维修等项目。
51 各类城市管理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标志标牌设立项目。
52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⑩的码头维修、养护项目。
53 1.6兆帕及以下的城镇天然气管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内部所有管网建设项目。
54 城镇现有市政管网、管道、管廊维修项目。
55 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不新增用地的污水泵站改建项目;不新增用地的合流制雨污水泵站改建项目。
注:
①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名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手续。
②养殖规模是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规定的: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只和2000只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③污水纳管是指排入稳定运行且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
④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三)中的全部区域。
⑤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⑥仅涉及组装或测试的工序应不涉及探伤、钻孔、切割、折弯、使用焊料的焊接、胶合/粘结、药剂(溶剂)清洗、产生废气或废水的测试等。
⑦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中的全部区域。
⑧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三)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⑨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⑩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附件3: | ||||
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项目清单 | ||||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一、畜牧业 | 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 号)执行)。 | 报告书 |
2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报告表 |
3 | 3 | 植物油加工 | 报告表 | |
4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报告表 | |
5 | 6 | 肉禽类加工 | 报告表 | |
6 | 7 | 水产品加工 | 报告表 | |
7 | 8 | 淀粉、淀粉糖 | 报告表 | |
8 | 9 | 豆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9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10 | 12 | 乳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1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2 | 14 | 盐加工 | 报告表 | |
13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报告表 | |
14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5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0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报告表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1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17 | 32 | 工艺品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18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69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报告表 |
19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70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报告表 |
20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71 | 汽车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21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报告书、报告表 |
22 | 7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 | 报告书、报告表 | |
船厂除外) | ||||
23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24 | 75 | 摩托车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25 | 76 | 自行车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26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27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 | 78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除外) | 报告书、报告表 |
28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80 | 计算机制造 | 报告表 |
29 | 8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0 | 82 | 电子器件制造 | 报告表 | |
31 | 8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报告表 | |
32 | 84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3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34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94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5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6 | 三十六、房地产 | 106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报告表 |
37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7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报告表 | 报告表 |
38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报告表 | |
39 | 120 | 旅游开发 | 报告表 | |
40 | 1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报告表 | |
41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报告表 |
42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报告表 | |
43 | 173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报告表 | |
44 | 174 | 长途客运站 | 报告表 |
附件4: | ||||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 ||||
序号 | 类别 | 行业 | 纳入条件 | 监管要求 |
1 |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 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 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可纳入清单 | 尽可能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除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形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
2 |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 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 视其环境守法、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可纳入清单 | |
3 | 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 | 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 | ||
4 | 重大工程项目 | 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 | 近一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可纳入清单 | |
5 | 重点领域企业 | 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力装备制造等领域企业 | ||
6 | 其他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 | 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的企业 | 企业环境信用良好,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企业,可不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 | 将在线监控数据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为主 |
附件5:
轻微违法认定情形
(一)改建扩建项目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或能证明达标排放的,项目未造成污染后果,企业主动关闭项目或者恢复原状的。
(三)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前已主动备案的。
(四)除第一类污染物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倍数在10%以内的,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的;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的。
(五)现场检查发现未张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签、标志未按规定张贴,系首次出现此行为且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六)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及比对监测, 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的。
(七)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或维修保养导致不正常运行但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当日完成整改的(如“超标排放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的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偶发的大肠杆菌等其他污染物超标的”;再如“不规范储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九)小微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户等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十)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因生产负荷未达到设计要求导致在线数据超标现象,企业提前书面报告说明并事后及时整改到位的。
(十一)当事人首次(首次是指企业成立后,环境执法检查中第一次发现)发生其他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