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和信用评价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以开发企业的整体能力、开发经营行为、社会责任及企业形象为信息,对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企业信用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承担社会责任、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表彰以及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消费者、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和被媒体曝光的有关行为,经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客观、科学、及时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六条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评价与管理工作。四平市城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的归集、报送、公布、更新等各项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环境保护、工商、税务、劳动、公安、人防、信访、银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开发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预售监管、房产交易、物业管理、行政审批、建设领域清欠等单位,应及时向信用评价管理机构提供开发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信用评价结果应向上级管理部门上报。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信息征集的依据:
(一)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通报文件;
(四)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企业和项目信息;
(五)信访部门或其他部门出具的经查实的相关投诉材料;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由下列评价指标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修改。
(一)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1、社会公益行为加分。
包括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等,无捐助行为的不加分。捐助5万元以下的加1分,超过5万元部分每5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2、企业荣誉加分。
(1)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受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专业表彰的,加2分;
(2)获得银行资信等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AAA级加8分、AA级加5分、A级加3分;
(3)开发建设的项目列为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的,每项目分别加10分、8分;
(4)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优质奖的,每项目加20分;被评为省优秀住宅小区的,每项目加15分;被评为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的,每项目加10分;
(5)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获得其他荣誉,经审查认定的,可按照相应级别加分。
3、模范遵守行业管理行为加分。
(1)积极接受、配合行业管理部门检查指导的,每次加1分,最高加5分;
(2)积极、如实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数据的,每次加1分,最高加5分。
4、信用能力加分。
(1)在四平城市规划区内累计房地产开发总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加5分;累计20万平方米以上的,加3分;
(2)在四平城市规划区内当年房地产开发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加5分;3亿元以上的,加3分;
(3)在四平城市规划区内当年开发的房地产销售率达到50%以上的,加5分;
(4)当年缴税额度占房地产开发企业前五名的或进入全市缴税额度前100名的,加10分;
(6)在四平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入住之日起9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的,加15分。
(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1、主体不合法的不良行为。
(1)无营业执照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扣10分;
(2)无开发资质证书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扣10分;
(3)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伪造资质证书的,扣10分。
2、拆迁阶段的不良行为。
(1)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扣10分;
(2)未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合法拆迁的,扣10分;
(3)在拆迁过程中,使用断水、断电、恐吓等手段违法拆迁的,扣10分;
(4)超期安置被拆迁人的,扣10分;
(5)拖欠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扣10分;
(6)不按拆迁协议安置被拆迁人的,扣10分;
(7)违反拆迁安置规定、拆迁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的,扣10分;
(8)其它违反现行拆迁法律法规,实施拆迁的,依据违法违规事实扣分。
3、开发阶段的不良行为。
(1)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从事开发经营业务的,扣10分;
(2)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扣10分;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扣10分;
(4)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扣10分;
(5)有明示、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扣10分;
(6)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物业查验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扣10分;
(7)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扣10分。
4、销售阶段的不良行为。
(1)未按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包括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形式,收取买受人排号费、预定款、订金、定金、诚意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行为的,扣5分;
(2)房屋销售中存在一房多售、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内容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及时改正的,扣10分;
(3)不具备销售条件发布房地产广告,或虚假、夸大宣传内容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扣5分;
(4)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或未按承诺进行保修的,扣5分;
(5)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期交付商品房的,扣5分;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扣15分;
(7)签订合同后房屋设计、规划有变更未征得买受人同意的,扣5分;
(8)向房屋买受人收取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物业、进户等费用的,扣5分;
(9)向房屋买受人提供强制性服务的,扣5分;
(10)委托没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扣5分;
(11)未按规定要求将预售款存入监管帐户或擅自违规挪用预售款的,扣5分;
(12)开发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扣5分。
(13)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网上签约、预售登记备案的,扣3分。
5、其他的不良行为。
(1)未按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及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扣5分;
(2)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每次扣10分,提高扣20分;
(3)因开发企业原因引发集体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次扣3分,最高扣20分;
(4)开发企业不积极处理购房人投诉或故意刁难、拖延处理购房人投诉的,每次扣1分,最高扣20分;
(5)开发企业因不良行为被媒体公开曝光,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实的,每次扣5分,最高扣20分;
(6)拒不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检查的,每次扣10分;
(7)处理批转信访投诉矛盾不力的,每次扣3分,最高扣20分;
(8)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或上报数据严重错误,每次扣3分,最高扣10分;
(9)违反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并经主管部门查实的,每次扣10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
第十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和年度评价两种方式。
(一)实时评价,是指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进行量化加减分,计算出企业即时信用记分,反映企业即时信用状况。
(二)年度评价,是指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根据企业信用记分情况,确定截止日上一年度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采取信用得分制。
信用得分=信用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信用基础分为100分。
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依申请确定。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修复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征集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开发企业,企业对信息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查实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会影响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信用评价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以恢复所扣分值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公布实行有效期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公布有效期限均为2年,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存入信用信息档案库。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AAA级信用企业。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13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二)AA级信用企业。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11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
(三)A级信用企业。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B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9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40分;
(四)B级信用企业。本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达不到A级;本年度的信用记分不低于6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50分;
(五)C级信用企业。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B级标准的。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为AA级以上的开发企业,近两年必须具有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且有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评价年度新批资质开发企业、新登记外地入平开发企业只公布信用信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六条 在评价年度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1、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3、因开发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进京、上省集体访或单访非访的;
4、因企业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开发建设项目未按开发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致使交房延期、配套不齐全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发生重大偷、逃税金行为的;
7、不良行为被国家、省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或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8、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信用评介的使用
第十七条 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予以政策激励,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则予以相应惩戒。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开发企业实行差别化服务的依据。
第十八条 AAA级信用企业:
(一)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级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
(二)颁发“四平市诚信开发企业”牌匾,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实行信誉管理,可以免予常规检查,在开发经营活动中给予相关支持,简化审批程序;
(三)优先参与土地招拍挂;
(四)优先使用房地产开发指标;
(四)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
1、包括项目资本金在内的政府返还类基金、保证金等可以使用担保机构或银行出具保函代为支付;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缴纳标准的50%缴纳。
第十九条 AA级信用企业:
(一)扶持企业开发资质升级;
(二)扶持企业争先创优,积极创建国家、省市级示范项目;
(三)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项目资本金按应缴存额的20%缴存,其余部分可以提保机构或银行出具的保函代为支付。
第二十条 A级信用企业:按日常开发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B级信用企业:
(一)房地产市场管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下一年度从严控制企业资质核(升)级条件;
(三)严格控制参与新项目土地招拍挂,严格控制新项目开工。
第二十二条 C级信用企业:
(一)列入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重点对象,预售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物业维修资金等均按照最高上限予以监管;
(二)向国土、规划、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发出预警警示,限制其有关开发经营活动;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不得参加新的开发项目招投标,不得申报资质晋级初审,不予资质延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